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