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金融、保险、商检、海关等单位,可以根据开发区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有关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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