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未经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批准,政府职能部门不得在开发区派驻机构。确需由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当采取联合办公、分部门办理的形式,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限期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