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主动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