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情况的评估和项目、标准的清理,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与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征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与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征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