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七条 森林火灾发生在相邻两个以上行政区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将火灾信息告知相邻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并及时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上级森林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当启动联防机制,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