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六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转移人员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