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和与军事专业相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已经建立民兵专业技术分队的企业被兼并或重组后,根据实际情况重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