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条

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并配备警卫人员。
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要求,加强民兵武器装备库(室)的建设和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加强民兵军事训练基地的管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配备管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