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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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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区)、战备重点乡(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民兵应急分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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