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区)、战备重点乡(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民兵应急分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