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基干民兵和预备役士兵外出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向所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报告和定期联系;遇有兵员动员等其他应急任务,接到召回的通知后,应当按期返回。预备役人员不得拒绝、逃避执行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