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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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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有、集体所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实行专门队伍管护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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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兴建者的合法权益。水利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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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讲究效益。 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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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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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七条 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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