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七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七条 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