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