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改级、裁撤,由省水文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国家管理的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改级、裁撤,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