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因专门业务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
需要在基本水文测站增加专用监测项目的,由使用资料单位提出要求,水文机构组织实施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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