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三章 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
第十二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三章 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 第十二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