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三章 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

第十三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三章 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的承担报汛任务的测站,应当准确及时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文情报预报。
非省所属水文机构设立的水文测站,应当向当地水文机构提供水文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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