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三章 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

第十五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三章 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 第十五条 进行水文监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
水文机构设立的承担大气降水量、地表水、地下水、水质和土壤墒情等观测任务的水文测站,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应的水文监测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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