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三章 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
第十六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三章 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 第十六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在出现水体受到污染等危及用水安全的情况时,水文机构应当跟踪监测,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水文机构开展水文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水文机构开展水文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