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三章 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

第十六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三章 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 第十六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在出现水体受到污染等危及用水安全的情况时,水文机构应当跟踪监测,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水文机构开展水文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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