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四章 水文分析计算与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四章 水文分析计算与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全省水文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审定、储存工作,保证水文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代表性、一致性。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属于国家秘密的水文资料,其使用范围和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伪造水文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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