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五章 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第二十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五章 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第二十条 水文观测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的水文机构会同水文测站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合理确定,需要增加的用地,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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