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五章 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五章 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第二十一条 省信息产业部门应当根据水文工作应急要求,及时指配无线电频率,保障水文机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专用有线通信线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干扰、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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