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五章 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五章 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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