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五章 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五章 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