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五章 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五章 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第二十四条 在水文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危害水文监测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影响水文监测活动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堆放物料等;
(三)从事影响水文监测和危害监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淘金等活动;
(四)其他影响水文监测的行为。
(一)修建危害水文监测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影响水文监测活动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堆放物料等;
(三)从事影响水文监测和危害监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淘金等活动;
(四)其他影响水文监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