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五章 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五章 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监测作业以外的船只、车辆应当减速行驶,注意避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