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五章 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五章 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第二十五条 确因国家或者地方重要工程建设需要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前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因前款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水文测站、水文测报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所需费用及增加的运行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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