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