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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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