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五章 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五章 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第二十三条 水文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为水文基本测验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和水文测量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以内区域;无堤防的河道,其保护范围为水文基本测验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和两岸设计洪水位之间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