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四章 水文分析计算与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四章 水文分析计算与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 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应当由水文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
(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水资源论证;
(二)开展水资源评价、防洪影响评价和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三)水事纠纷处理、水行政执法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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