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四章 水文分析计算与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四章 水文分析计算与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水文分析计算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全省和区域性的水文分析计算工作由省水文机构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