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全省的水文规划和水文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由省水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