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的水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