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省水文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
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的水文机构,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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