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管理的水文事项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