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管理的水文事项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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