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