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全省的水文规划,组织编制水文专业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文专业规划应当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