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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