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交易成交后,拒不给付佣金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未约定的,除支付佣金外,还应当支付佣金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