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纪人、委托人违反经纪合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经纪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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