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二十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与企业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校企合作,采取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等方式,在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学生实习、就业推荐、师资交流、生产实践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