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改造和节能宣传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