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法定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具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政府采购应当落实优先采购政策。
禁止伪造、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鼓励和支持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能源效率等级较高或者有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用能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