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运用价格手段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对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按照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能耗超限额加价政策。
对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按照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能耗超限额加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