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2-04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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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 第四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节能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 第五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第六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向下一级人... 第七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产品、设备、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鼓励、... 第八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增强全社... 第九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察...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节能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根据区域和行业能源消... 第十三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编制节能报告... 第十四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对落后的耗能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用能单... 第十五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法组织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第十六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和监测指标体系,改进和规... 第十七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信息化系统,公布节能政策、节能标准、节能产品目录,发布节能... 第十八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 第十九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发现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人;问...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按照规定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降低...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集中热力工程及配套管网规划和建设,统筹热源供应,提高建成区集中供热率;...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利用状况分析等基础...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三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园区,应当统一制定能源利用规划,实行能源高效...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公交专用道,推广大...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按照规定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车船。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六条 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应当实施节能改造。鼓励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 ...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能源消费计量、统计、监测、审计、运行管理,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九条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淘汰落后的耗能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支持工... 第三十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一)建立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责任制,制定节约和合理利用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重点节...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定期发布全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改造和节能宣传培...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高效、节能的锅炉、窑炉、变压器、电动机、风机、泵类等设备和照明器具、电器等产品...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法定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节能的专项资金,省辖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运用价格手段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对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按照淘...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引导金融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改造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创新...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融资、改造和用能设施运营的,节能服... 第四十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 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的用能单位,可以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节能自愿协议,承诺在规定期...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鼓励用能单位与行业内能源效率先进的单位进行对标,调整用能结构、加快节能改造、强化节能管理,提高...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推广和节能产品开发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监督检查单位妨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节能管...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超限额...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已设立节能监察机构的,由...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节能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