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八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购买节能服务、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立节能专家队伍等措施,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和用能设施改造、运营等服务,培育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节能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购买节能服务、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立节能专家队伍等措施,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和用能设施改造、运营等服务,培育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节能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