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和监测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开展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并提高能源统计信息服务质量。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