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对落后的耗能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用能单位不得将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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