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法组织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应当逐步提高,推进建筑能效提升。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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