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照节能审查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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